耻感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。儒家和法家,都非常强调“知耻”的重要性。耻感文化是儒家文化的精髓之一。儒家强调:“耻”意识是道德的基础,“羞恶之心,义之端也”(《孟子·公孙丑》),并把“礼、义、廉、耻”称为四德,当作为人处世的根本。《礼记·哀公问》曰:“物耻足以振之,国耻足以兴之。”孟子又说:“人不可以无耻,无耻之耻,无耻矣。”(《孟子·尽心》)他甚至认为,“无羞恶之心,非人也。”(《孟子·公孙丑》)宋代著名理学家朱熹说:“人有耻则能有所不为。”(《朱子语录·卷十三》)清末的龚自珍将个人的知耻与国家的兴亡联系起来,提出了著名的“廉耻论”。他指出:“士皆知有耻,则国家永无耻矣;士不知耻,为国之大耻。”(《明良论二》)由此可见,儒家不仅早就认识到耻感在指导和制约人的行为、引导社会风气等方面所起的作用,并将其视为修身齐家、安邦治国的有效手段。法家虽然主张“信赏必罚”,以“专任刑法”以臻于治,但其在强调法治、主张“一断于法”的同时,也同样重视“知耻”对治理国家、安定社会的重要性。如《管子·牧民》篇就认为,“国之四维,礼义廉耻。四维不张,国乃灭亡。四维张,则君令行,故省刑之要在禁文巧,守国之度在饰四维。”由此可见,管仲虽为法家之代表,但他对于廉耻观念也是相当重视的。
中国古人将“耻感”这种心理感受加以发掘、升华,使之成为一种文化积淀,对国人的行为和中国的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,同时也深刻地影响到国家制度的设计。耻辱刑就是统治者运用耻感文化对国家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。与肉刑、自由刑等通常意义的刑种有明显区别的是,耻辱刑的制刑目的正在于希望激活罪犯的耻辱感,使其感受到罪恶、耻辱进而对自身行为感到懊悔、自责并寻求宽恕、愿意赎回和补偿;同时,对其他人也有一种明显的警示作用。孔子说:“太上以德教民,而以礼齐之。其次以政焉,导民以刑。”(《孔子家语·刑政第三十一》)东汉陈宠亦说:“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。失礼则入刑,相为表里者也。”(《后汉书·陈宠传》)耻辱刑正是古代统治者把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有机结合的产物,体现了统)治者把“礼”与“刑”融为一体,“以法辅德”、“以德彰法”,以期实现“制礼以崇敬,立刑以明威”的治国理念。(尉琳)

